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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再应胜诉 受援人千里锦旗表谢意

时间:2024-01-12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4年1月4日下午,渭南市临渭区法律援助律师杨代娟收到一件快递,打开一看,是一面写有“正义的守护者 人民的好律师”的锦旗。当看到石某的名字时,杨代娟才知道这是受援人从远在山东省郓城县老家寄过来的。

  

  

  原来,受援人石某于2022年10月受聘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渭南分公司),担任履带吊车司机,负责吊装风力发电设备。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2000元,不含税,无工程期间工资按照50%发放,工资月结。石某任职后,先后被派往山东德州、安徽阜阳工作。石某工作期间,该分公司多次拖欠工资,因不满石某多次索要工资,该分公司于2023年6月6日辞退石某。

  石某老家在山东省,该分公司位于渭南市。2023年7月3日,渭南市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石某法律援助申请后,当即指派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杨代娟律师作为援助律师代理本案件。

  2023年8月2日,杨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全面收集证据,和受援人就案件细节多次沟通,考虑到受援人远在山东省郓城县,很多手续的办理和签字,全部通过线上发送、线下邮寄的方式完成,大大缩减受援人的办案成本。同时,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流程长,杨律师多次和本案的渭南分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该公司坚持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鉴于本案中,工资支付主体有数个自然人和数个公司,不是统一由渭南分公司发放,律师在代理时详细罗列每笔工资的发放流程、数额、发放主体,并统计好制成书面意见提交仲裁委。渭南分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交新证据《施工协议》等,认为石某应该受工程地点施工单位管理,不属于渭南分公司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律师认为,受援人虽受工地施工方管理,但其实际是遵守渭南分公司和施工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仍属于遵守渭南分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范畴,为此,律师庭后提交详尽代理词阐述本案的关键问题。2023年10月7日,渭南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观点,裁决渭南分公司支付受援人双倍工资1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仲裁裁决出来之后,渭南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起诉。2023年11月13日,万般无奈之下,石某再次向渭南市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通过线上确认身份、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批准援助,并指派之前代理石某劳动仲裁案件的杨代娟律师继续担任石某一审代理人。

  2023年12月19日,在一审代理期间,为了缩减诉讼流程以及让受援人快速拿到赔款,律师再次和渭南分公司沟通赔偿事宜,然而,渭南分公司仍然拒绝支付分文,并坚持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此,律师在一审阶段提交详细答辩状、代理词,在法庭上据

  理力争,法院完全支持律师的观点,2024年1月2日,判决渭南分公司向石某支付双倍工资110366.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07.4元。

  受援人石某收到判决后,为了表示对法律援助律师辛勤付出的感谢,便通过快递邮寄了一面锦旗。

  法律援助践行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特别是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温暖,这也正是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和追求的最高目标。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cdt/786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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