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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店铺转让后,储值卡的余额能退回吗?

时间:2024-03-23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面对商家“五倍储值首件免单”、赠送优惠的诱惑,消费者选择预交费用。充值取货后,突然被告知店铺撤店,卡内的余额能要回吗?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王某在莱阳市某内衣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活动,该活动在店内储值后提供免费胸部护理服务。王某共计付款8890元,取货价值9670元,卡内余额998元。

  2023年7月,该内衣店向王某发微信告知有人要接手此店,请王某尽快到店选购内衣。次日,王某到店后表示因处于哺乳期,身材并未完全恢复,不能盲目消费,要求店家退费但遭到拒绝。双方遂对能否退费产生争议。

  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于其消费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退还储值卡内余额998元及服务费1778元。

  某内衣店辩称,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该店因房租到期,已于2023年11月搬至他处,目前新店能够正常销售并提供服务,王某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与其无关。王某当时参加五倍储值,付款金额8890元,实际取货金额9670元,已经超出付款金额,剩余金额无法退还。此外,某内衣店认为没有收费标准,不认可服务费。

  审理中,王某主张应当退还卡内余额998元并退还服务费1778元,新店规模与之前相差甚大,不会再去消费,由于某内衣店不能持续经营导致不能如约履行胸部护理服务,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服务费按照储值金额的20%计算。

  对此,某内衣店称,王某仍可以在新店消费,品牌没有改变,不会因场所变更导致价格发生变化。王某主张哺乳期无法穿戴,新店还有睡衣等产品且消费没有时间限制。王某要求退还余额,视为不履行“五倍储值首件免单”活动规则,应该退还赠送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在该类纠纷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退回预付款。本案中,王某在某内衣店储值消费时约定的服务场所、设施条件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体验和服务质量,现某内衣店搬离原址,变更服务地点,店铺规模变小,给消费者接受服务带来了实质影响,在消费体验改变的情况下,某内衣店存在违约行为,王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王某虽将款项交付给某内衣店,但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故某内衣店应当按照实际储值金额与提供货物价格的比例退还王某832元。

  给付增值税发票从属于给付货款义务,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付诸履行,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因此,王某要求某内衣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对此法院不予支持。胸部护理服务是消费者在店内储值后享受的免费服务项目,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故原告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177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内衣店向王某退还储值金额832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小艺)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1769396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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