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15号 关于同意扈成等4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24-03-2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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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扈成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扈成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扈 成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程 琼 克拉玛依市启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蔡梦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润滑油厂
4.龚宛伶 克拉玛依联合产权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3/f7880039e7414b8f91b189c0bf9c9f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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