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19号 关于同意袁洁等8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24-04-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袁洁等8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袁洁等8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 袁 洁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华秀礼 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唐 莉 新疆国合康佳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张璐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5. 邓浩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6. 王 玲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7. 龚贤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8. 王文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4/fd99ad5eee9142be8996fb108d4021c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