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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0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诈”为主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4日,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孙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侵犯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4.112万、没收违法所得2.768万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2604瓶、罚款2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3年12月29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案

  2024年1月4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具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2023年2月6日,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并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伊犁州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源县某洗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23日,伊犁州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洗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11日,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克苏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9日,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高昌区某商店销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高昌区某商店销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案

  2024年3月4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ⅥB)和0号车用柴油(Ⅵ)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万元、罚款3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油品生产、经营者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标准,严禁生产、销售标号和标识不相符、质量不合格、掺杂掺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的油品。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避免劣质油品对您的爱车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bmfz/202404/fb6dc905388a411ba701b57c071ed0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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