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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第123号公告

时间:2024-05-0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48号)文件要求,经山东省司法厅第118号公告暂停“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中,7名司法鉴定人已通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并考试合格。上述司法鉴定人自公告之日起,恢复“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执业资格。人员名单如下:

  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 陆 涛

  泰安鲁新司法鉴定所 韩传双

  泰安泽宇司法鉴定所 邵忠泉

  泰安泽宇司法鉴定所 孙仁久

  东营为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郭兴军

  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 王培嵩

  莱芜市人民医院伤残司法鉴定所 刁兴涛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531-82923413、82923111。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706/ca27ba88-4090-43d7-815f-4fb4a2ae93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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