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三中院通报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与典型案例情况

时间:2024-05-0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4月18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与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围绕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对公司、股东产生的影响,总结2021年至2023年间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并精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新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据介绍,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股东出资,在公司决议、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等方面也将产生“连锁反应”。2021年至2023年,北京三中院共审结相关二审案件1308件,其中因股权转让和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比超过70%,并且因股东逃废债务、公司违法减资、违法清算注销所引发的债权人维权案件出现明显增幅。

  风险管理是关乎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议题,在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发生变化后,公司、股东应当重点关注股东出资、股东合作、公司决策、“董监高”履职以及清算退出等六大风险,建议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在加强对新公司法学习的同时,也要相应的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围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调整适应新公司法举措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北京三中院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并对公司减资时,股东对公司是否通知已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及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作出不实承诺的股东对公司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作了重点提示。

  会上,北京三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与参会人员对当前公司、股东比较关注的公司减资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等问题进行了现场互动。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814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北京高院部署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下一篇:京冀院企“双向奔赴” 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