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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

时间:2024-05-03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韩某和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23年6月双方未登记仅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酒席,同时韩某给付张某共计26万元彩礼。由于双方一直身处两地,见面次数不多,相处时间较短,2023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后常因琐事拌嘴吵架,仅共同生活20余天就矛盾加剧,彻底分居生活。

  原告韩某于2023年10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及相关花销共计29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对彩礼返还的意见,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针对双方当事人不同心理,找准切入点,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向韩某返还16万元彩礼,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法官说法

  彩礼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筹码。应自觉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婚姻陋习,彩礼的有无和多少都不应成为组建婚姻家庭的“绊脚石”。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和幸福的根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09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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