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民法典实施专栏丨赡养方式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时间:2024-05-03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曾某丈夫因病去世,曾某有存款11万元,每月退休工资1340元。现曾某生活不能自理,不同意到养老院生活,要求三名子女到其居住地轮流照顾。老大、老二希望将母亲送养老机构,费用先由母亲的存款进行支付,不足部分由三子女平摊。老三同意按照母亲的诉求在家中照顾,并认为母亲的存款是用于老人大病小灾,退休金足以支撑日常生活支出。

  关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曾某因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三子女到其居住地轮流照顾其生活起居,作为子女应当同心合力细心照料其母,确保老人安享晚年。子女如不能亲自照料可按照老人的意愿委托他人照料,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轮流照顾周期,酌定三子女每人每年轮流照顾四个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本身内涵丰富,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义务。不能亲自照料的,在充分尊重老人意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老人基于身体情况考虑,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希望子女陪在身边亲自照料,应当得到支持。愿天下老人,皆有所养,老有所依,享受晚年的温馨与安宁。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4217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丨执行集约“加速度” 回应群众“新期待”

下一篇:精研细落 速战久成 辽源法院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 ——辽源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纪实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