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专栏丨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承担另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的抚养费
时间:2024-05-03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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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逄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逄某某由刘某直接抚养。2014年逄某诉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逄某某由逄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给付逄某某抚养费。2018年12月起逄某某一直与刘某一起生活,期间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补课费等均由刘某支出。逄某某起诉请求,由逄某支付自2018年12月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
关联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014年法院判决逄某为逄某某的直接抚养人,但自2018年12月起,逄某某与刘某一起生活,相关生活费用均是刘某支付。逄某某诉请逄某支付2018年12月至其起诉之日期间逄某某的抚养费,应予支持。法院参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逄某某生活费标准每月800元。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实际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随同父母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即使尚未变更直接抚养权归属,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亦应承担未成年子女随另一方生活期间的相应抚养费。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08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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