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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一案|提炼并使用、销售“口水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24-05-03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同时方便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习法律规定、明确行为规则,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浙江法院数案被收录,“浙江天平”特开设【我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添一案】专栏,以札记形式深度解读收录入库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自己承办并编写的提炼销售“口水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能被最高院案例库收录入库,让我倍受鼓舞、深感荣幸。希望该案的宣传报道,能对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切实增强食品安全领域违法震慑起到一定的贡献。

  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俞露烟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在宁波市某火锅店实际经营者吴某的默许下,厨师何某某将顾客吃剩下的红汤锅底油,通过过滤沉淀等方式提炼“食用油”,并添加到新的火锅锅底中销售,当月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12元。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两被告人判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判令吴某、何某某支付实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12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过程

  

  本案案发系有顾客发现了案涉火锅店的“回收油”秘密,通过网上发帖的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判定两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内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谋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已不是本罪的性质,而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案两被告人曾供述,“口水油”中含有客人的口水和病菌,极不卫生,但能增加食物美味度,所以为了吸引客源用了这种手段。因此,足以认定两被告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口水油”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提炼“口水油”属于“地沟油”犯罪。本案两被告人在食品中掺入“口水油”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同时,被告人经营的火锅店在学校附近,主要销售对象为学生,应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中小学校园周边经营火锅店,销售对象以学生为主,但同时考虑销售金额较小,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情节,故对两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对两被告人在给予宣告缓刑处罚的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适用从业禁止令,剥夺了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条件和资格,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因吴某、何某某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包括众多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吴某、何某某支付实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12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规则

  

  本案中法院提炼以下裁判规则:使用“口水油”存在交叉污染、感染风险以及其提炼过程中容易产生致癌物,加工、提炼并使用、销售“口水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口水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提炼“口水油”属于“地沟油”犯罪。“口水油”作为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卫生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使用“口水油”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人民检察院对上述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考虑到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可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行为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心语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领域犯罪必须从重打击。本案对两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定罪量刑,在依法从严打击的基础上,积极适用刑事财产刑、民事惩罚性赔偿和从业禁止令,有效加大了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同时两被告人均服判息诉,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审结后,我不断思索怎样提高本案判决的威慑力、影响力,让食品生产经营者能更清醒地认识到不合法合规经营所要付出的代价。于是我开始撰写案例分析、宣传报道,并先后在《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报等平台发表,社会反响良好。这次,我又按照入库参考案例的体例格式要求,将案例进行修改完善,经过层层审查,最终有幸被收录,实现了自己以微薄的力量推动个案惩戒教育功能最大化的小小梦想,内心很满足、很幸福。

  供稿:省高院研究室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4/3/19/art_56_29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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