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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次的调解是100%满意”

时间:2024-05-0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清明节后没几天,40万元一次性收到,免去交诉讼费、请律师的费用,对我来说至关重要。我对贵院的工作相当满意,对诉源治理工作十分满意,请代我也向金牌调解员致谢,我对这次的调解是100%满意。纸短情长,谨以此信感谢!”日前,惠安法院台商法庭收到一封“春日来信”。在原告口中,这是一封“至关重要”的感谢信。

  该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金额高达40万元。在收到该案起诉状后,惠安法院台商法庭立即委派金牌调解员工作室调解该案。

  起初,调解员联系被告甲公司,双方约定好期限到工作室内调解,但到了约定日期,法官、调解员、原告本人都已到位,被告却爽约了。经电话联系被告方,其也仅是冷冰冰的答复“已做好应诉准备”,后就再也无法联系。

  因建设工程类案件较为复杂,作为个体经营的原告前期诉讼材料的准备较为粗糙,在法官询问后,原告才得知“找错”了人。原来,被告已经被另一企业乙公司合并,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原有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在收到原有被告的答复后,赌气称其也要找律师,要与对方对簿公堂。

  法官经查询,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考虑到原告本人急需资金周转,若走诉讼程序,不利于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也为了给当事人一份满意的“答卷”,惠安法院法官、金牌调解员几经辗转联系上乙公司,并向乙公司阐明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

  “来贵院前,我一度想要直接起诉被告,看到贵院工作人员、调解员的耐心劝导、细心工作,我才愿意继续接受调解。”原告在感谢信中写道。

  在调解员的耐心释明下,原告同意再给被告调解机会,乙公司也于收到调解通知5日内,即4月12日将全部款项汇至原告账户。

  至此,双方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既免去投入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又免徒增一审、二审、执行等诉讼程序。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96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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