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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万元的追回之路

时间:2024-05-0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那笔误转的巨款,该怎么追回来?”

  这个问题,曾经困扰着三安光电公司的总经理林科闯。

  2023年1月11日,三安光电公司工作人员因对双方往来的货款金额产生误解,向厦门黄金公司的银行账户汇款1633万元。在发现汇款失误后,三安光电公司第一时间与厦门黄金公司沟通,并核对误转事实。

  次日,厦门黄金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确认厦门黄金公司与三安光电公司之间除其应付的40余万元货款外,三安光电公司无其他任何未结应付款项;三安光电公司错误支付至厦门黄金公司银行账户的1593万元仍归三安光电公司所有,应予退还。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笔巨款的追回之路却上演了“一波三折”。

  三安光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忆:“在我们误转的时候,厦门黄金公司这个银行账户已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冻结,我们只能跟法院咨询解决方案。”

  2023年1月13日,三安光电公司对湖里区法院执行厦门黄金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内的1593万元资金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三安光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安光电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一审判决后,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厦门黄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厦门黄金公司的执行案件处于中止执行状态。

  那么,这起棘手的案件该如何审理?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王池及合议庭通过庭前阅卷,发现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三安光电公司误转的1593万元的权利属性认定。

  因厦门黄金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审理在款项是否误转、款项权益归属及归属形式、执行转破产等方面存在实体与程序相互交织,导致案情叠加复杂。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均提交了理论与实务部门对此的裁判观点,争议相当大。

  该案法官助理范亲敏介绍:“为了妥善化解这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合议庭多次针对准确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价值、功能,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的特殊性、审判与破产程序衔接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深入的调研、论证。”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就案涉1593万元款项,三安光电公司并无支付的意思表示,厦门黄金公司亦无接受、占有的意思表示。其次,当货币存在特定化时,不能简单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进行认定。案涉款项转入时,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厦门黄金公司对案涉款项未实际占有、控制、支配,且冻结期间并无其他的款项进出,案涉款项应认定为特定化款项。在查明案涉款项系三安光电公司误转且仍享有实体权益的情况下,确认案涉款项归三安光电公司所有,既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造成当事人诉累。

  据此,厦门中院于今年2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厦门黄金公司名下该银行账户中的1593万元归三安光电公司所有。

  本案判决生效后,林科闯专门向厦门中院送来感谢信:“通过本案审理,作为民营公司,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也感受到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强化司法安商惠企,以能动履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能动履职,运用前沿法学理论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协调审判与破产程序,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因‘程序空转’加重企业诉累,确保本案纠纷得到一次性、实质性解决,展现了新时代特区法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站位与担当。”林科闯向记者称赞道。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45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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