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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新罗法院:“背对背”调解解心结 化解矛盾促和谐

时间:2024-05-0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们自己都已经和解了,你们还要收5万元代理费,收费太高了!”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调解超市金牌调解室内,当事人赖某表示。

  “我们在前期有为你们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的,而且案件也已经终结。你们必须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龙岩某律师事务所解释道道。

  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原来,2023年4月,龙岩某律师事务所与赖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龙岩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赖某与龙岩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为5万元。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合同签订后,龙岩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该案件。后赖某以其与龙岩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2023年6月,法院裁定准许赖某撤回起诉。撤诉后,赖某多次拒绝向龙岩某律师事务所支付诉讼代理费。龙岩某律师事务所遂向新罗法院调解超市寻求帮助,要求赖某依约支付代理费。

  收到调解申请后,新罗法院特邀调解员郭秀生立即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令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考虑到双方情绪都较为激动,郭秀生采取“背对背”调解。“案件虽然还没有开庭审理,但不能据此否认龙岩某律师事务所为案件提供的前期服务。”郭秀生一方面向赖某说明,双方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止,依照合同约定,当事人撤诉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郭秀生又向龙岩某律师事务所释法说理,劝导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减免部分费用。经过郭秀生多番劝导,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调解结束后,特邀调解员向龙岩某律师事务所提出建议:其作为接受委托一方,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之时,应当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合理性及合同有效期限等,促进缔约平等和公平,降低由于双方约定不明或者委托人认识不清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7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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