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一定可以打赢“官司”吗?
时间:2024-05-04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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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某持有一张刘某出具的10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条”,将刘某起诉至莲花县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案情回顾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刘某,告知相关起诉事宜,刘某承认借款一事,但否认借款10万元,称实际借款仅有6万余元,且实际已偿还完毕并提供了相应还款凭证,虽然借条系自己出具,但是是在张某的“强迫”下出具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愿,借条上的款项并不属实。
随即承办法官告知张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已向刘某实际出借借条所述款项的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某听后,虽还是一味强调借条的真实性,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出借10万元借款的事实。基于此,承办法官向张某释明法理,告知借条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的唯一标准,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需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张某听后自知证据不足可能败诉,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借款事实存在即当事人之间必须实际发生了借款,借条作为借据,可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的唯一标准。若借据与借款事实不符或不存在借款事实,则借贷合同无法成立。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8130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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