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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 助推基层治理

时间:2024-05-04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枫桥经验”所要解决的是基层出现的“社会矛盾”,传承创新“枫桥经验”要求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结合办案预防化解矛盾。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以法治手段促进新形势下家庭的良好家风建设,以家风促社风,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要求对方抚养孩子,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对于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为孩子的未来成长提供最有利的生活条件。但二人作为年轻的父母,现均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是将原本为人父母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向社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者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先判决不准离婚,给夫妻二人一段时间,让他们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行思考孩子的抚养及后续问题,要比法院直接作出判决要更有“人情味”。

  下一步工作中,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将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审判职能延伸,强化纠纷预防化解,实现源头治理。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60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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