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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买到演唱会假票 海口龙华法院判卖方退款并赔偿损失

时间:2024-05-04 来源:天涯法律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鱼(化名)与被告希希(化名)因演唱会门票买卖产生纠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出售的门票为假票,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票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71元。

  据悉,2023年4月29日,女子小鱼与希希通过支付宝平台以电子形式签订了一份《物品买卖合同》,约定小鱼购买两张周杰伦2023年6月30日在海口的演唱会门票,每张门票价格为2700元,合计5400元。小鱼当日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全额款项支付给了希希。

  演唱会当天,当小鱼与母亲手捧门票,兴奋地走向检票口。检票员仔细检查门票后告知她们两张票均为假票,无法入场。

  为了观看演唱会,小鱼母亲6月26日从哈尔滨坐飞机到海口,小鱼支付了单程机票1321元以及母亲在海口的住宿费用。小鱼和母亲的期待,因为这两张假票而化为泡影。为给自己讨回公道,小鱼于2023年8月29日将希希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希希的行为属于出售假票,其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法院认为,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门票系假票,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票款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母亲从哈尔滨飞来的单程机票1321元,此项花销确系因假票带来的损失,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承担其母亲在海口住宿7天所产生的2350元住宿费,法院仅支持演唱会当日的住宿费350元,对其余天数不予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希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鱼退还购票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71元。

  目前,被告希希已履行退款和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icourt.gov.cn/news/jicengfayuan/show-33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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