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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解“法结”更解“心结”

时间:2024-05-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五分地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促使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义务,既化解了纠纷,又维护了邻里情谊。

  2022年,黄某受雇于桂某,为同村刘某自建房做水泥现浇。施工过程中,黄某被墙边堆放的水泥砸伤左脚,导致左腓骨骨折,左内、后踝骨折。经鉴定,黄某伤情伤残等级为十级。期间,黄某住院治疗21天,刘某、桂某共垫付医药费12000元。事后,黄某多次与刘某、桂某就赔偿费用进行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分地法庭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村村民,平时素有来往、关系密切,既要合理化解纠纷,又不破坏邻里和谐是处理本案的重要关键。为减轻双方诉累,尽快化解困扰当事人的烦心事,承办法官迅速启动调解程序,组织当事双方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黄某的家人认为,黄某受伤后虽经治疗,但落下了病根,身体也恢复不到伤前状态,以后务工务农都会受影响。刘某、桂某也表达了自己的难处,承认黄某在施工过程受伤的事实,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在听取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沟通。一边对黄某及家人进行情绪安抚,对其因伤索要合理赔偿表示理解,引导其结合实际伤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一边从刘某、桂某作为劳务接受方的立场出发,同理他们的难处,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向其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劝导,法理、情理双管齐下,双方的激动情绪逐渐平复,对立情绪逐渐缓和。

  

  在法庭调解室,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围绕赔偿数额和给付方式展开针对性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刘某、桂某一次性支付了相应赔偿款。至此,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以在诉前圆满化解,并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7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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