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锦囊” | 以司法建议“小切口” 探索执源治理“新格局”
建议背景
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预防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债权文书质量,共同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此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明确公证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提高公证员的准入门槛。多方位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公证业务及职业道德等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修养。加大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完善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衔接机制,既要支持公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更要监督指导公证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工作,以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有机衔接,助推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公证程序,提升公证服务质量。认真审查申请公证的主体和事项,准确把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适用条件和范围,规范公证程序和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不予执行情形的出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公证文书,确保文书格式正确、要素全面、公证词准确。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机构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应当明确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到法院强制拍卖的全流程,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救济途径、注意事项等。
(三)严格审核公证内容,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标的。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于办理公证的合同要逐页查看,特别是涉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对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建议公证时通过预先确定金额、列明计算方式或签订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在业务上加强与司法审查有效衔接,确保赋强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合法、规范、准确和完整,以提高公证的可执行力,从而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公证服务。
(四)加强协作,打造“司法+公证”执源治理特色名片。进一步凝聚“司法+公证”合力,探索完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新模式和新格局,找准其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执源治理工作中的切入口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便捷与高效作用,以“司法+公证”的有机耦合,推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提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向法院反馈落实意见,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对公证债权文书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做好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监督管理,提升公证债权文书质量。
(一)持续加强对公证员的职业培训。对公证员的培训内容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等内容,邀请法院执行部门、金融领域专家、资深公证员等开展专题讲座,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需要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同时,对高质量公证债权文书进行案例宣传推广,规范债权文书格式。
(二)加强对个案和类案的监督检查。结合法院反馈情况,针对存在审查不到位、违规操作、文书格式不规范等质量瑕疵问题比较集中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警示教育;严肃公证法律责任,对内容确有明显错误、内容程序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将严肃查处;对公证机关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结合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并完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整改机制,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和公证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不断提升公证行业公信力。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36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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