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案例新视角·伊犁 | 这预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看法院怎么说!

时间:2024-05-0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定金”“订金”两词读音相同,经常有人将其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却大不相同。如果合同成功履行,双方无争议时可能并无差别,但已签订的合同未履行就解除时,这一字之差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仔细体会这“一字之差”的法律概念吧!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6日,江某与某粮贸公司协商玉米渣买卖事宜,约定江某购买某粮贸公司的玉米渣150吨,江某支付订金5万元。某粮贸公司收到5万元订金后,向江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江某订购玉米渣现金5万元,此笔订金到拉完货物时,冲抵最后一笔货款。12月6日至12月8日,江某从某粮贸公司处拉运134吨玉米渣。后因货物质量问题,江某拒绝继续提货。

  

  2023年8月25日,江某将某粮贸公司起诉至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粮贸公司退还订金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涉案标的物保存条件较差,在雨雪天气下易腐坏,在此条件下江某有权拒绝提取存在质量瑕疵的货物,江某不存在违约的情形。2023年12月7日,法院判决某粮贸公司退还江某订金5万元。

  

  某粮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某粮贸公司向江某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案涉5万元为订金,并冲抵最后一笔货款。因此,该5万元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应认定是支付的预付款。且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江某可随时提货,江某提货之前某粮贸公司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2024年2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在法律上的意义大不相同。订金是合同的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缴纳的金钱,一般属于预付的货款,不具有担保功能,交易成功时,被充当货款,而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当定金所担保的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当定金担保的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法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交付方违约的,则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336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案例新视角·民丰 | 这些“茶叶”是毒品!以快递方式邮寄毒品牟利,获刑!

下一篇:细说新法好“枫”景 | 我和“火洲”法官的景区“半日游”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