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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无人机坠落伤人谁担责?

时间:2024-05-09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无人机因省时省力效率高,逐渐成为农业生产作业的新宠。但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67岁的李大爷被坠落的无人机砸中伤了腿,这突如其来的悲剧,该由谁来担责?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无人机伤人案件。

  杨某从事无人机农业作业,主要通过操作无人机为他人的承包地打药施肥。杨某聘用李大爷负责为无人机添加水和肥。某日,杨某在操作无人机升空时,因操作不当,无人机意外与树木碰撞坠落,坠落过程中撞到了李大爷,导致其腿部受伤。李大爷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杨某称,操作无人机前,已告知李大爷,要离无人机六米以上,当时他离无人机只有三四米,还和别人聊天,受伤只能怪自己精力不集中。李大爷说,自己离无人机有四五米远,已经足够,受伤就是因为杨某操作失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持有“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是无人机的专业操作人员,应当预见无人机升空时可能带来的危险。但杨某未能及时发现无人机飞行路径上有树枝阻挡,导致他人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李大爷加完水和肥后,已远离无人机,其受伤系因杨某操作失误、无人机坠落导致。且李大爷已经67岁,在如此突发情况下,即使时刻注意仍难以及时避让。庭审中,双方主张的三四米和四五米在具体工作中无法明显区分,而杨某作为操作人员,本身就有确定相关人员已处于安全位置的责任和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应对李大爷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无人机所有者,操作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协助或指导,还应充分预见天气风向、地形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严格规范操作行为,并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290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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