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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今晚报】地滑业主摔伤,物业该担责吗?

时间:2024-05-29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区内出现安全隐患,致使业主受伤,物业是否需要担责?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秦某在其居住的小区乘电梯下楼,出电梯门后,恰好一楼楼道积水,秦某踩到积水脚底打滑,不慎摔倒。秦某次日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臀部、颈部等多处受伤。物业公司在秦某摔倒后,派人检查发现,该处水表损坏跑水,随后安排保洁人员清理了积水,并通知了水务公司。水务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修理。

  法官经过查证现有证据、确认事发时间及当事人的陈述,判断秦某因一楼楼道积水导致摔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以认定。物业公司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秦某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物业公司对秦某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秦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7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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