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法院适用《长江保护法》守护明代航运工程

时间:2024-05-29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5月22日下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位于本区金口街槐山西麓长江边的明代大型航运工程——槐山矶驳岸工程发布司法保护令。

   “天下十八口,数了汉口数金口”。作为武汉最早的航运码头和护岸防水堤,槐山矶驳岸,始建于明朝嘉靖年间,迄今已有500多年,是长江上仅存的一处古代航运建筑设施。驳岸依山就势而建,分为三层台阶式条石结构,全长247米,平均高度7米。驳岸由麻石垒砌,雄浑大气,雕栏砌柱,工艺精湛,体现了明代高超的航运工程建设水平以及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为保障航运通畅,清朝光绪七年九月三十日,布政使衔湖北按察使司兼管驿务蒯在此设立“出示严禁事”石碑,禁止在勘定槐山矶一百二十丈,龙床矶八十丈界内,高竖网罾取鱼。2013年,槐山矶驳岸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江夏区人民法院秉持预防性保护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为槐山矶驳岸发布司法保护令:禁止对槐山矶驳岸的古砖、古碑、古墙、古柱石等实施拆除、损毁、占用、刻划、涂污等破坏活动;禁止在槐山矶驳岸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在槐山矶驳岸实施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其他行为。

  

   据悉,此份司法保护令具有三个首次的意义。一是首次适用《长江保护法》为湖北省内工程文物保护颁发司法保护令;二是首次对湖北省内长江段修建历史最悠久的大型护岸防水工程文物颁发司法保护令;三是首次运用司法保护令对湖北省内长江段的国家重点水工程文物进行保护。

  此次司法保护令不仅有利于长江文物古迹保护,也有利于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以期达到生态环境系统整体保护的效应。本次活动是五里界法庭作为江夏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立足于“一庭一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延伸环境司法服务职能的重要实践之一。接下来,江夏区人民法院将会联合公安、检察、文物保护等部门共同行动,共同形成槐山矶驳岸文物一体化保护大格局。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809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近20万名网友“沉浸式”围观!定南法院这场执行直播超燃!

下一篇:紧张起来 行动起来 在困境中谋发展 在创新中求突破——基层法院院长谈“脱薄”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