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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锡鑫减刑一案

时间:2024-05-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9号

  

  罪犯吴锡鑫,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岐石镇览表管区东兴广新横八巷14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1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湘刑核882755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2021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10月底,该犯累计获3个表扬,余59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2022年度评审等级为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锡鑫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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