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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日谋减刑一案

时间:2024-05-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4号

  

  罪犯李日谋,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水洞底镇文建村。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1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湘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1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日谋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服装加工岗位,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劳动任务。期内无单项奖励分,期内无扣分。截止2023年10月表扬4次,并余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日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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