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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聪减刑一案

时间:2024-05-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1号

  

  罪犯陈聪,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庆丰村一小区89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长中刑二初字第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犯限制减刑;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多次违规受到处罚,经过干部的教育,有所转化。在思想教育、文化和技术学习、劳动改造表现一般。经考核,截止至2021年1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14个表扬,余340分。期内共扣教育改造分162分,其中于2016年8月25日该犯因在车间睡觉扣除考核分2分;2018年8月31日该犯因打架扣除考核分30分;2019年4月12日该犯因在车间使用烤箱热菜扣除考核分50分;2019年10月15日该犯因在公共场所小便扣除考核分30分;2020年9月9日该犯因在车间睡觉扣除考核分50分。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该犯累计收到汇款9900元,消费13463元,期内主动缴纳财产性判项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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