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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3年,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迎来“大修”

时间:2024-06-06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5月29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法旨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条例》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5月,国务院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了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动物疫病防控、法律责任等规定。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屠宰企业设立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等作出规定。

  当前,我省畜禽养殖、屠宰产业已发生深刻变化,《条例》在屠宰企业条件要求、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针对我省过去屠宰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短板弱项,对屠宰企业设立、屠宰质量安全、牛羊家禽屠宰等管理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25条,条文数量减少17条。

  关于屠宰企业设立与退出。《条例(修订草案)》删除《条例》第九条屠宰选址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区等区域“五百米以外”的距离规定。取消屠宰厂(场、点)建设验收程序。增设屠宰厂(场、点)退出机制,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一百八十日的,由设区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关于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屠宰种猪、晚阉猪或者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的,应当明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种猪、晚阉猪肉品出厂时,未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者晚阉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红网)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gzdt/fzdt/202405/t20240530_33315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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