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中院3年审结破坏环境资源案109件 【每日新报】勿因一时之利口腹之欲铤而走险
2021年至今,本市一中院辖区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9件,判处被告人203人。其中,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多发,占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
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2年9月至10月间,邵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其家中,使用诱鸟器、“拍笼”非法猎捕黄腰柳莺5只、黄喉鹀2只。经认定,邵某某非法使用的诱鸟器、捕鸟器为陷阱类禁猎工具,猎捕的上述鸟类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2100元。公安机关另在邵某某家中查获了其养殖的红喉歌鸲、云雀、红胁绣眼鸟等多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上鸟类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送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附带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邵某某自动履行了相关赔偿及赔礼道歉义务。法院判决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捕几只鸟没什么。
本案被告人捕捉的虽不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且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依然构成犯罪。该案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夫妻二人出售危险废物涉污染环境
徐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预谋后于2021年5月底至同年10月间,在武清区某镇其租用的某厂房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含有残留废机油、润滑油等矿物质油的废油壶,并经塑料粉碎机粉碎加工、水槽内加洗衣粉清洗等处置后,加价对外出售,清洗后的含油废水等直接排放至公共环境,后于2021年10月24日被查获。现场查扣废油壶及其碎片、含油废水共计2.36吨。经核查统计,上述二被告人在上述时间内出售的废油壶碎片约6吨。经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废油壶及含油废水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定的HWO8类危险废物。法院均以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提醒:
本案系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购并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废旧液油储罐处置问题在化工领域普遍存在,其处理有着严格的流程设置和资质要求,随意、不当处置极易污染水和土壤,对公共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2年6月20日17时许,王某1伙同王某2,在明知蓟州区于桥水库为禁渔期的情况下,驾船来到于桥水库,使用逆变器、电瓶等工具进行捕鱼,后被蓟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12.1公斤渔获物。根据水库封库休渔通告,于桥水库在涉案时间段内处于禁渔状态。法院判决王某1、王某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提醒: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系生态文明的真谛。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大多是小案,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不容小觑。禁渔期是为了让水生生物更好繁殖,对渔业资源起到保护作用。切勿因一时之利、口腹之欲,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16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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