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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积极调解 轮流抚养化解争议

时间:2024-06-15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存在较大争议,都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一方,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

  李某与朱某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李某在某培训机构工作,朱某系某公司创始人。婚后,二人感情稳定,彼此也较和睦,2017年10月24日,二人的孩子小朱出生。

  但由于朱某工作经常出差,二人因家庭琐事的争吵日渐增多,自2023年,二人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彼此均认为对方对待婚姻极度不忠,开始分居。

  双方虽然都愿意离婚,但对于小朱的抚养问题都不肯让步。最终,因朱某出差将孩子小朱带离北京导致李某无法探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小朱的抚养权。

  现二人均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亦无争议,但就孩子小朱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极大分歧,二人均坚持要求获得小朱的抚养权。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都相当,二人之子小朱即将接受小学义务教育,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避免因父母离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庭主持调解下,朱某同意将小朱带回北京,朱某和李某也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轮流抚养小朱,每三年轮流一次,并约定了每周的探视时间。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生活中,因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影响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案例不在少数,而轮流抚养突破了传统的一方抚养,使得夫妻双方均能获得亲子陪伴的最大可能性,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成长中,不仅有利于缓和夫妻之间争夺抚养权的矛盾,更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能更好地保护好子女利益。但轮流抚养对夫妻双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父母均具有抚养子女意愿、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就本案而言,二人的经济基础相当,也有较强烈的抚养孩子的意愿,轮流抚养更能化解双方矛盾。即便暂时无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通过探视的途径仍能对孩子进行最大陪伴,也能避免发生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

  法官也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双方的矛盾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确保孩子的利益能得到更好保护。即便离婚,也不能忘掉自身的养育之责,要避免因二人离异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也要积极参与到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中,给予足够的关爱陪伴,让孩子能有更好的成长。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5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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