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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袭警 “刑”上加“刑” ​——海晏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

时间:2024-06-16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5月22日,海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一案,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被数罪并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与其好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受害人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追尾相撞;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9.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报警后,海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执法时,被告人蔡某某及好友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不断谩骂、推搡民警,在强制带离过程中,拒不配合,被告人脚踹民警、被控制时仍试图以捡起的石头进行二次袭击,引发周边群众围观,之后被赶到的民警合力制服。

  法院判决

  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情绪激动、辱骂民警,在强制带离过程中,拒不配合,脚踹民警、被控制时仍试图以捡起的石头进行二次袭击,妨害执法,引发周边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蔡某某在暴力袭警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法律权威的践踏。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期间,多给予理解和支持,主动配合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共建平安和谐社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31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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