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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专栏丨停供用户仍需交纳基础热费

时间:2024-06-19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小区业主,未交纳2023年至2024年度基础热费。刘某认为某热力公司对其房屋关栓停止供热,未提供供热服务,拒绝缴纳基础热费。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基础热费1129.69元。

  关联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关系到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生活保障。热能具有传导和无法储存的特点,在供热期间热量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进行传导和辐射,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享受供热资源,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也不会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基于热能的特性,热能不能按普通商品服务来定义。供热单位履行供热等相关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还基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接受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和调控。某热力公司根据白山发改价格字〔2015〕215号文件及白山发改价格字〔2020〕285号文件通知,对停供用户按供热价格的20%收取基础热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刘某向某热力公司交纳拖欠的基础热费1129.69元。

  典型意义

  集中供热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集中供热不仅能给城市提供稳定、可靠的高品质热源,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而且能够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集中供热服务属于公共服务性公益事业,应持续整体供热。当有居民停供时,首先,供热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等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以及供热期间费用,并不因个别用户要求停止供热而减少;其次,由于热的传导属性,热量会从温度较高的实供用户房间向温度较低的停供用户房间传递,从而减低相邻实供用户房间温度。为了让实供用户室温达标,供热单位只能采取调整供热参数的办法来提高温度,如此必然增加燃料费等供热成本支出。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可以维持供热单位的运营成本,避免供热单位因长期停供用户增加导致成本增高而陷入无法正常运营的困境,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8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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