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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条笔迹有争议,白纸黑字鉴真相

时间:2024-06-19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某2在庭审中一再否认借条上的签字为其本人书写,其家属情绪激动,案件争议较大。

  被告张某1及其儿子张某2因在原告于某处赊购货物,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到了还款时间后,二被告却并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可是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诉至法院。

  法官接案后,当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在沟通中,被告张某1承认他之前确实在原告处赊购过货物,借条上的签名也是他手签的,但是他现在身患重病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希望能延长还款期限,等自己病愈后再开始还款。法官又联系上张某2,但是没想到张某2却矢口否认,坚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写,写借条时他本人并不在场,这个事他也不清楚。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原告方找到证人秦某出庭作证,秦某表示在签订借条的时候他就在现场,他亲眼所见借条上的签字均为二被告本人所写。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较小,如对笔迹进行鉴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便多次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张某2坚持不是自己签字,如将他列为被告则不同意调解,态度强硬,并坚持要求笔迹鉴定,案件导入鉴定阶段。

  最终,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张某2的签字确实为其本人书写,故法庭最终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也会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公平公正处理各类案件。‍

  法官提醒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确保签名与身份证上保持一致,如果在签字时有录像或证人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人不信不立”,作为借款人,应当树立和增强诚信意识、感恩意识,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57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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