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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4-06-23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小刘是一名快递员

  每日收取、派送快递

  可辞职后却发现

  快递公司竟不认与他的劳动关系

  

  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加盟商。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刘某开放系统权限,由刘某登陆APP,负责收取、派送快递,按件计酬,每揽收一件快递,客户向该公司支付快递费,该公司向刘某支付面单费和中转费,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后刘某提出辞职

  因与公司就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产生纠纷

  提起劳动仲裁

  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

  诉至北辰法院

  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

  刘某接受该货运代理公司的管理

  并有部分工资由该公司为其固定发放

  已形成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此种从属性足以认定

  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新业态劳动争议下的典型问题,劳动者不同于传统行业,其与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地认定。本案中通过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以从属性为关键要素,通过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进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5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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