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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儿住新家 ——莆田法院以“生态+执行”模式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时间:2024-06-2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春夏之交的莆田秀屿区土海湿地暖风微醺,草木丰盈,鸟语花香,栖鹭翩跹掠碧水的靓丽风景令人仿佛置身水中花园。土海湿地公园是我省城区内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吸引了大量飞鸟在此栖息。

  日前,小海(化名)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干警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把18个人工爱心鸟巢一一悬挂在土海湿地上行人较少出入且隐蔽的树枝上。安放好鸟巢之后,小海在土海湿地上开展了两个小时的护鸟巡护工作。

  非法捕猎斑鸠获刑

  小海从小就喜爱鸟类,闲暇时听听鸟儿鸣唱、观赏鸟儿翩翩飞翔是他平日里最快乐的事。

  谷雨过后,村后海边的垦区里经常有野生鸟类出没。“咕咕咕”的鸟叫声让近来生活拮据的小海动起了歪心思,不如去捉几只野生的鸟儿圈养起来。这样既能每天观赏,也不用花钱去买。

  在今年的4月至5月间,小海明知处于禁猎期内,仍将一张禁止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捕鸟网架设在莆田市秀屿区某禁猎区域,猎捕了15只野生斑鸠。

  经过前几次的猎捕,小海自恃有了经验。当他欲再次作案时,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秀屿区检察院以小海犯非法狩猎罪向秀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承办法官梁志英问道:“小海,你知道这是野生斑鸠?但你知不知道它们还是‘三有’保护动物?”

  小海低下头怯怯地说,“我只是觉得这斑鸠很常见,也不是什么珍稀鸟类,所以想着捕几只养着玩玩,可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三有’保护动物。”

  最终,结合被告人小海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该案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秀屿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捕鸟者”变为“护鸟人”

  案件宣判了,小海也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如果他的“饲鸟瘾”来了,会不会又犯同样的错误?如何防止再犯?如何起到警示作用?如何对周边群众起到教育意义?案件虽然审结,但是梁志英还在思考着。

  经过再三思虑,并征询庭里同事意见。梁志英决定对小海发出“护鸟令”。让小海身体力行地参与到野生鸟类的保护工作中,才能真正地树立起保护的意识。

  可护鸟要在哪里开展?秀屿地处沿海,没有成片的森林。每年春末夏初,一些野生鸟类会飞到海边垦区交配、产卵,待幼鸟孵出之后就会离开,并非长期栖息于此。小海捕捉野生斑鸠的海边垦区就是鸟类暂时的栖居地。如果就地开展护鸟工作,对野生鸟类的保护达不到最大化的效果。选择一个合适的护鸟地成了梁志英发愁的问题。

  在庭务会上,梁志英将自己遇到的难题向同事们寻求意见建议。“土海湿地怎么样?那里有画眉、云雀、大白鹭等10多种国家保护鸟类。”

  “好主意啊,土海湿地再适合不过了。我们今年还与公安、检察院建立起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既保护了鸟类又保护了湿地!而且,这里离小海家不远,方便开展护鸟工作。”同事们的建议,让梁志英的问题迎刃而解。

  在前期的调查中,梁志英还了解到常年的饲鸟经历使小海对鸟类的习性、饲养、繁殖、筑巢等都了如指掌。野生鸟类长期栖息于此,不如给它们筑巢,让它们在土海湿地安家!

  为了验证想法的可行性,梁志英咨询了自然资源局的专业人员。这一想法得到了肯定与支持。她决定在护鸟的基础上让小海再筑造一些人工巢穴,吸引更多鸟儿栖居。

  就这么办!梁志英向小海发出了《筑巢护鸟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前往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担任义务护鸟员,开展护鸟巡护公益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同时,根据湿地公园鸟类习性,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30个,还要积极参与湿地鸟类法治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湿地、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执行”助力修复环境

  判决生效后,秀屿法院刑庭将案件移送执行立案。为督促小海更好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秀屿法院启动“生态+执行”模式,由执行局负责督促被告人履行,案件分配到了执行干警徐心怡的手上。

  徐心怡根据判决内容,向经办法官梁志英了解案件详情,并结合小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执行当天,还邀请了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实施。

  在生态修复活动中,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向在场人员普及了相关的生态科普知识,“筑巢是最直接有力的引鸟措施。人工鸟巢不仅能为野生鸟类提供适宜栖息和繁衍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可通过生态学原理开展生物防治。安装人工鸟巢可以吸引更多的野生鸟类来此栖息,从而增加鸟类多样性,也可通过引鸟防治树木病虫害,促进湿地生态平衡。”

  18个人工鸟巢安好之后,徐心怡要求小海针对后续剩余的生态修复工作制定详细的每日计划表,以便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给法院。

  以“生态+执行”模式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这样的生态审执联动在莆田尚属首次。

  “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为了更及时、快速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正积极探索生态与执行的全方位协作联动,共同助力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资源保护。”莆田中院生态庭庭长郑荔琼表示。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3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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