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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伊犁 | 为冒领养老金“复活”亡故人

时间:2024-06-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宣判一起养老保险金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2008年起,被告人努某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帮助其母亲巴某、妹妹江某、妹夫吐某冒用3名已故人员的姓名,办理虚假户口并违规登记参加养老保险,非法领取国有企业的退休金。截至2022年,努某从国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基共骗取计96.78万元。努某在被相关部门谈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4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安排亲属冒用亡故之人的名义,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努某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努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努某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51.3万元。

  

法官说法

  社会保障基金是用来保障广大参保群众养老和生命保障的“养老钱”和“保命钱”,骗取社保基金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参保人要遵守法律,学习法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和防止诈骗行为,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2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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