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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召开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6-29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药店经营者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下统称“麻精药品”)给贩毒和吸毒人员,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治疗疾病需要贩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他人骗购麻精药品获取“跑腿费”,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6月25日上午,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召开第十次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专门介绍浙江法院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时则成为毒品。”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社会危害很大,浙江法院从严惩治麻精药品流入非法甚至涉毒渠道的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免受麻精药品滥用的危害。2021年以来,浙江法院共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14%,审理非法销售“笑气”案件115件,非法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减肥产品案件30余件。

  案涉麻精药品种类呈扩增趋势,目前有芬太尼、阿普唑仑、氯硝西泮、γ-羟丁酸、合成大麻素等近20种。在甘某某妨害药品管理、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典型案例中,甘某某在麻醉药品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视为毒品前非法贩卖,被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刑罚,胡某某等人在依托咪酯被列管后非法贩卖,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向社会传递“无论在列管前还是列管后,非法贩卖麻精药品都是犯罪”的司法态度。

  

  目前,通过网络销售成为主要犯罪手段。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销售麻精药品形成了“供销一条龙”的趋势。例如,贩卖合成大麻素、氯硝西泮等物质类案件,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联系后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丝、烟油通过快递寄递给收货人。吸食麻精药品的人群相比吸食海洛因、冰毒的人群年轻,更加熟练、擅长通过网络寻找卖家和买家,且麻精药品伪装后通过物流快递较难被识别、查处。

  

  

  

  司法实践中,浙江法院对出于非法目的购买、销售、制造麻精药品的行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猥亵、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笑气”是一种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管理的物质,有麻醉等多种用途,大量吸食会产生致幻、神志错乱、视听功能障碍、肌肉收缩能力降低甚至窒息死亡等情况,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薛海华介绍,由于年轻人没有认识到“笑气”具有与毒品一样的危害,被称之为“奶油气弹”“快乐气球”而滥用,对非法生产、销售“笑气”的行为,浙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21年以来,该类案件远超其他新型毒品案件。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4/6/25/art_56_30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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