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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促调、以保促执,《财产保全告知书》了解一下!

时间:2024-06-29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增强当事人诉讼保全意识,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行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制度,专门制发《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加大对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宣传与落实,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执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了解《财产保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吧。

  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确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准备材料及程序

  (一)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建议提供方便、快捷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担保。如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三)如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②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③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④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四)申请人需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相应的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申请人不按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将予以驳回。

  三、保全裁定的执行与期限

  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及担保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将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申请存在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将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妨害诉前保全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准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本质要求,坚持把非诉纠纷机制挺在最前面,强化源头治理,探索多角度、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充分用好“诉前保全”这一督促解纷的“硬措施”,加强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工作,助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推动执源治理取得新成效。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6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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