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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源治理见实效 减少诉累办实事 ——长春中院妥善处理一起涉67人集团异议审查案件

时间:2024-07-13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的118套房屋,后陆续收到该小区67名买房人对长春中院查封的房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材料。

  长春中院组织办案人员对异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将案件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务必及时、妥善处理该案件。

  

  

  某小区为该房地产公司2008 年开发建设的小区,规划为三期工程,现已建成两期共37栋楼4105套房屋,因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该小区内房屋被长春中院及二道法院查封超过一千余套。本案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并核实证据材料,了解到67名购房人均在查封前已经与该房地产公司就购买案涉房屋签订《内部认购权协议书》,已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且案外人自2018年起一直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所购买的房屋性质均为住宅。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交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案外人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对案涉房屋均享有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权利,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

  按照正常的执行审查程序,针对67名购房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应立67件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执行裁定并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考虑到67名购房人的情况大致相同,相关证据材料比较完整、齐全,并且是在同一个执行案件中查封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即便经过异议审查,也应当支持这67名购房人的异议请求,而且异议案件审查需要占用大量人员及精力,耗时较长,同时也占用大量的审判资源。因此,长春中院经研究,决定从执源治理的角度出发,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积极开展和解工作,尽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办案人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将相关案件情况告知,细致耐心的释法明理,希望其能够同意解除对这些房屋的查封,案件不再进入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经过专业地解释,耐心地沟通,申请执行人了解了被查封房屋的基本情况,并知晓了按照法律规定异议审查的预估结论后,接受了法院的工作意见,同意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向长春中院提出申请,解除了对67套房屋的查封。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减少了67件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后的工作中,长春中院将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源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化立审执配合,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努力作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1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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