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10周年典型案例

7月12日,川渝两地高院通过视频连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川渝两地法院10年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10周年典型案例。四川高院行政庭庭长、赔偿办主任王玥发布四川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10周年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10周年典型案例
目 录
1.成某禄等4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2.戴某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3.小羽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4.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5.刘某洪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成某禄等4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成某禄、袁某银夫妇(系成某鑫父母)以及成某、成某梅(系成某鑫子女)4人均为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村民。2018年5月,成某鑫因义务帮助谢某钦夫妇砍拖房屋上竹子,从屋顶摔落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钦夫妇赔偿成某禄等4人经济损失。因谢某钦夫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成某禄等4人未实际得到赔偿。
【救助过程】
成某禄、袁某银夫妇年近耄耋,系农村低保人员,患有多种疾病,需常年服药住院,已丧失劳动能力。成某鑫已离异,子女均由其抚养。成某虽成年但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成某梅系未成年人,无任何经济来源。成某鑫原系该家庭唯一劳动力和经济收入来源,其因义务帮工受伤死亡后,整个家庭丧失经济收入来源,陷入急迫困难境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4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4人均为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村民,难以准确核实其生活困难情况,遂通过“边际联调机制”向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发出司法救助协作请求,委托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查明成某禄等4人生活困难情况。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前往成某禄等4人所在村社、乡镇以及民政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并联同合江县白鹿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查实成某禄等4人生活困难情况,并及时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沟通,最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决定向成某禄等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两地法院还共同协助成某禄等4人向合江县民政部门申请政策性补助。
【典型意义】
友善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涵,理应倡导弘扬。本案是川渝两地法院联动合力救助因义务帮工不幸身亡村民的生活困难近亲属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审理法院不是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但救助申请人是合江县白鹿镇村民。四川法院牢固树立川渝司法一体化发展理念,坚持川渝“一盘棋”思维,做深做实“边际联调机制”,联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实地走访,了解救助申请人家庭具体困难情况。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组织协调村社、乡镇、司法、民政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协助救助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政策性补助,多措并举帮助救助申请人解决燃眉之急,抚慰救助申请人丧失亲人的痛苦,传递了法治温暖和司法关怀。同时表明了国家、社会、司法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戴某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戴某容之子因刑事犯罪被害身亡,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戴某容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戴某容未能获得赔偿。
【救助过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戴某容系84周岁高龄的脱贫户,租赁房屋独居,且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丧子后已经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每月仅靠低保收入生活,较为贫困。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作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与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并依法决定共同救助戴某容。
【典型意义】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救助困难老年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关注到身亡被害人的母亲年迈且体弱多病,生活困难,主动与人民检察院开展横向联合救助,通过加大救助力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救助金额,将司法人文关怀及时送到老年人身边,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职能作用,既温暖人心,也避免老年人丧子返贫,切实增强了老年群体司法获得感。
案例三
小羽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羽(化名)出生仅7个月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脑瘫,经鉴定为肢体残疾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小羽经济损失,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金额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小羽因车祸导致脑瘫,需24小时有人员看护,生活不能自理,长期瘫卧在床,前期已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之后还将持续产生大额生活及医疗开支。小羽母亲及兄长也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全家仅靠其父在家务农,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民事执行款项已尽数用于前期医疗,小羽所在村组将其纳入低保人员。考虑小羽家庭情况和困难程度,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三级法院联动司法救助。三级法院依法决定对小羽开展联动救助。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儿童,都是法律明确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残疾儿童则是特殊群体中的特殊人群,其权益更应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本案是四川法院强化内部协同,上下级法院联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儿童联动救助的典型案例。四川三级法院切实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残疾人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地走访、了解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及社会救助情况,及时有效实施联动救助措施,不仅缓解了小羽日常医疗和生活开支压力,还让其家庭感受到司法温情,帮助其家庭重拾生活的信心,最大程度发挥了司法救助效能。
案例四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婷(化名)父母及兄长在刑事案件中被害身亡。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小婷经济损失。因被告人赔付能力有限,赔偿金额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小婷系初中生、民政孤儿保障对象,亲人离世后遭受巨大打击,已患抑郁症,目前正在治疗中。小婷监护人为其祖父,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中,其祖父身患重病已经离世,由小婷叔父继续承担抚养小婷的义务,但其叔父系其家庭唯一劳动力,经济收入不高,自身还需要抚养两个孩子,家庭经济并不宽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给予小婷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民政部门民政保障相结合,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婷面临直系血亲身亡的重大变故,事实上已经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政部门将本案救助申请人认定为民政孤儿保障对象,已经落实了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补贴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能动履职,多方了解情况,依法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互补,在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困难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合理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以及心理治疗费用,让其充分感受到司法温暖和社会关怀,有利于未成年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案例五
刘某洪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洪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导致双下肢截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刘某洪经济损失。因被告赔付能力有限,人民法院仅执行到部分赔偿款项。
【救助过程】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了解到,刘某洪双下肢截肢构成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靠妻子在家照顾,其妻子无固定收入且患有脑血管疾病,家中还有高龄老人、学龄孩子需要照顾。因赔偿款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后期将面临高额残疾器具辅助费用,家庭已经陷入困境。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刘某洪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联动司法救助。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刘某洪开展联动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对残疾人依法进行司法救助,是中华民族扶弱济困、守望相助优良传统的生动实践。本案是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残疾人,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为推动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均衡发展,统筹回应中基层法院不同司法救助需求,202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动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全省三级法院开展联动司法救助的实体标准及程序。本案中,三级法院通过联动司法救助,为残疾救助申请人开辟绿色救助通道,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倾斜救助资金,一定程度有效缓解了残疾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了“应救尽救”“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有力保障了残疾人权益,让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惠及全体人民。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62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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