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说法 生活中这些状况法律上如何界定 【每日新报】借条没写日期 不催可以不还吗?

时间:2024-07-21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大家常常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债权也有“保质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会不会超出诉讼时效呢?还能要回欠款吗?近日,本市宝坻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1年10月,小王向小李借款50000元,给小李打了一张借条,内容写着:“今借小李人民币50000元整。”借条右下方有小王的亲笔签字并注明了日期。借钱之后,小李多次向小王催要借款,小王均以自己没钱为理由搪塞,后来小王直接“失踪”,小李无法联系上小王。直至今年,小王在一次刷手机短视频时,偶然发现了小王的行踪,故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王承认确实向小李借了50000元,但他提出,自2016年10月之后,小李没有再催过自己还钱,所以他认为该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小李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小王为小李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小李可以随时要求小王偿还,但应当给小王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准备时间属于合理的必要时间,合理期限届满之日就是出借人小李请求借款人小王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诉讼时效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故此,小王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为由进行抗辩不成立。最后,双方当事人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中,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并非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小李,你欠我的钱限你三天内还给我!”“第四天了还没还上,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且事后也未就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应支持。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多年未还款或未追讨,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已过。法官建议债权人在借贷行为中注意留存借据、催要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227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法治日报】安徽省宣城市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下一篇:【今晚报】盯上社区团购“商机” 敛财受贿被判刑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