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报道呼玛县法院:破坏林地触碰红线 判了 黑龙江一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时间:2024-07-29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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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公益林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案发地为大兴安岭地区韩家园林业局北疆林场,案涉森林类别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权属均为国家所有。2023年11月,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明知私自开垦林地是违法行为,仍怀着“不会被发现,不会被抓到”的侥幸心理,雇用机器在韩家园林业局北疆林场施业区内翻耕开垦耕地。
经鉴定,案涉两个林地地块皆为公益林,被告人占用开垦,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破坏,面积共计59.98亩,达到严重破坏程度,修复被破坏土地及植被的费用为48120元。其中,于某参与破坏林地8亩,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开垦林地59.98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于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于某承担林地修复费用以及鉴定费共计78120元。宣判后,刘某、于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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