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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子女拒绝承担医疗费 推给养老院?法律不答应

时间:2024-08-0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父母含辛茹苦养育幼年子女,子女长大后赡养年迈父母,这是义务也是应尽的责任。然而,有的老人尽管膝下多子,却还是很难安享晚年,甚至对簿公堂。近日,本市宝坻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赡养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例。

  

  生活中这些状况法律上如何界定

  2020年12月,杨大娘入住宝坻区某养老院,半年后的一天突发昏迷、意识不清,养老院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当天,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代杨大娘与医院签订了《住院医患协议书》。2022年9月,杨大娘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住院诊疗期间,其欠付医疗费258000余元。

  杨大娘丈夫去年因病去世,二人有一儿一女,儿子大刘、女儿小刘。杨大娘曾于2015年以大刘为被告提起赡养纠纷诉讼,经审理查明,杨大娘已丧失劳动能力,每个月仅靠政府给付的90元老年补贴生活,另外每年有土地承包收入300元。宝坻法院于2015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大刘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杨大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并负责照顾杨大娘生病时的日常生活。

  最近的这次诉讼中,医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大刘、小刘立即向其给付医疗费258000余元。

  大刘、小刘在庭审中辩称,“我们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母亲是被养老院送进医院的,住院押金也是养老院交的,我们与医院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要交医疗费,也应该由养老院交。”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救治义务,为杨大娘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杨大娘作为患者负有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大刘和小刘作为杨大娘的子女,对杨大娘负有赡养扶助义务,承担杨大娘的医疗费用属于赡养的一部分。现杨大娘已经去世,其住院时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杨大娘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大刘、小刘承担。二人主张杨大娘与养老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医疗费应由养老院支付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大刘、小刘全额给付医院医疗费258000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关于赡养费,原则上该费用应能满足父母的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并尽量让父母能够过上相对高质量的生活,可以在综合考虑父母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数额。在范围上,赡养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居住相关的费用等。在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上,既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也可以通过实物的方式支付。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4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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