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和平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今晚报】楼内充电引火灾 致人死亡酿大祸

时间:2024-08-0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越来越多人看中其轻便、快捷的优点,将其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也有很多人为了方便,直接将电池拎上楼充电,殊不知,这一举动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引燃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近日,和平区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刑罚。

  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建筑一层通向二层楼梯间通道内,给电动三轮车电瓶充电。后电瓶发生故障,导致热失控并引燃自身及附近可燃物,进而引发火灾,造成在该建筑一房间内休息的被害人吴某某死亡、房屋租户及相邻商户财物受损的后果。经鉴定,吴某某系烧死。

  法院认为,李某某过失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及数万元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谅解;之前一直拒不认罪,但在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广大群众在为电动车充电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使用规程,不要将电池拿到楼梯间、电梯内,也不要飞线充电。贪图一时方便而酿成大祸,不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77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人民法院报】致敬『军营绿』 不负『法徽红』

下一篇:【法治日报】多元联动“一站式”化解海事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探索“海上枫桥经验”新模式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