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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熊孩子偷转奶奶钱款给小伙伴 法院: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时间:2024-08-07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熊孩子犯浑,用奶奶手机的微信账号给小伙伴转款2.5万余元。奶奶索回2.5万余元未果,将涉事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起诉到法院。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定2.5万余元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小学生小明的父母常年在外地务工,他和奶奶在兴业县老家生活。奶奶为了方便小明跟父母联系,将其手机交给小明使用。

  2022年6月,小明奶奶查询银行账户,发现存款不翼而飞。原来,2022年2月17日至5月3日,与该银行账户绑定的手机微信账号多次给小海的微信账号转款,共计2.8万余元,已返还2711元,还有2.5万余元未归还。

  小海当时17岁,在兴业县上职业学校,放假的时候经常跟小明一起玩耍。小海的微信账号是用哥哥小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

  小明奶奶认为,小海利用小明年纪小、不懂事,用小明持有手机的微信账号为其消费买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明奶奶向兴业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海妈妈和小强、小海返还不当得利2.5万余元。

  小海收到起诉状后辩称,小明转给他的2.5万余元,均用于他和小明的共同消费或者给小明的游戏账号充值。

  兴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认定不当得利的要点是:一方获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只要判断小明转给小海的钱款是否合法合理,就可以确认这笔钱是否为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小海主张涉案的2.5万余元全部用于他与小明的共同消费或者给小明的游戏账号充值,但拿不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小海获得小明的2.5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返还。小强作为得利微信账号的登记人,应承担返还责任。小海作为得利微信账号的直接使用人,应承担返还责任。因小海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小海的妈妈作为其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

  最终,兴业县法院判决小海妈妈、小海、小强共同返还不当得利2.5万余元给小明的奶奶。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28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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