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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预售车位面积“缩水” 业主维权索还差价

时间:2024-09-04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购买的车位“缩水”了

  业主应如何维权?

  近日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包先生向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车位,并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预售)建筑套内面积25.44平方米;车位按套内面积计价,总金额15万余元。

  合同还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竣工交付后,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三点处理:

  (1)面积为预测面积,最终以测绘单位测量并报相关机关备案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证。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确定的房价总金额均不作调整,双方无需另行结算。

  (2)买受人确认在合同签订前,已实地察看,并完全了解其位置、大小、四至及附属设施的情况,确认无异议。

  (3)买受人不得以面积、层高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包先生付清了车位款。2020年6月,公司依约向包先生交付车位。但是,经包先生测量,车位实际面积只有13.51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减少了46.875%。与公司协商无果,包先生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合同款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包先生作为消费者无法知晓案涉车位的大小、位置等具体情况,而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车位的规划、设计、建设、预售时,应当对直接影响买卖合同重要因素之一车位面积在预售时与实际面积的误差有所预判。合同约定的车位套内面积为25.4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192.14元,包先生已向公司足额支付了案涉车位总价款,但公司向包先生交付的车位实际面积仅为13.515平方米,误差高达46.875%,损害了包先生的合法权益。公司交付的车位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瑕疵交付,包先生有权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车位面积误差的约定条款,减轻甚至免除了公司的责任,限制了业主的权利,依法无效,视为双方未就误差范围、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范围的部分应认定为公司违约。

  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退还包先生多支付的车位款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案涉合同条款并未约定面积误差范围,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条款意味着如出现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有可能多付款而开发商不作退还,减轻甚至免除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多支付款项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4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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