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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出借银行卡卷入洗钱案终获刑

时间:2025-09-17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只是借张银行卡用用,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00后小伙小宇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竟让他触犯了刑法。近日,靖江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团伙设局:招募“白户”骗贷

  这起洗钱案的源头,要从一起贷款诈骗案说起。2023年7月至9月,周某(已判决)等人盯上了银行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想出了“借壳骗贷”的歪招:他们专门招募没有办理过信用卡和贷款的“白户”,给这些人编造虚假工作证明、住址,包装成有购车能力的客户;再通过汽车销售中介联系车源和银行,由同伙垫付首付款、税费等“敲门费”。待“白户”在他们的话术培训和陪同下办下贷款,周某等人就立刻提车、上牌,转手把车卖掉变现。

  糊涂帮忙:出借银行卡成“洗钱工具人”

  2023年8月,小宇通过朋友认识了周某,并跟在其身边做事。得知周某需要银行卡“走账”,虽然明知对方在搞贷款诈骗,但小宇仍把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了出去,专门用于接收周某等人卖车变现的款项,并按照周某的要求通过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帮着掩盖赃款的真实来源,小宇也从中获利1.8万元。

  案发后,小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小宇明知是贷款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账户等方式转移资金,掩饰、隐瞒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小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等,靖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银行卡、电话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属于个人重要金融凭证,切勿因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此类行为看似“举手之劳”,实则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工具”,使用者和提供者都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罪名,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对“借卡走账给好处”“用你的账户过笔资金”等说辞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被短期利益迷惑。一旦发现他人利用自己账户从事违法活动,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相关证据。保护好个人金融账户,既是守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防范沦为犯罪 “帮凶” 的关键。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5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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