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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出台 明确属地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

时间:2025-10-28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职能职责、预防纠纷、联动化解、保障监督等方面的内容。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当前,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存在诉讼耗时长、花费高的‘诉累’现象。”省司法厅副厅长雷震宇介绍,出台条例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减轻群众负担。

  与此同时,在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各地存在机制不畅、衔接不顺等问题。有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缺乏刚性制度支撑;商事调解、信用+调解、涉外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等新形式不断涌现,亟须立法规范和引导。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鲜明时代特征和内在要求,就是要落实法定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雷震宇介绍,条例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明确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社会协同。

  条例明确,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责任。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司法行政、公安、信访以及发改、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闭环责任体系。

  条例要求推进司法协同,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开展司法确认;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有关案件,引导当事人自愿和解,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来源:湖南日报)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gzdt/fzdt/202510/t20251009_3382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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