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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吉林省开展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10-28 来源:吉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规范、有序地在吉林省开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工作,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吉林省开展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5年10月11日到10月30日,征求意见期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1-82750402

  联系邮箱:sft_laywer@163.com

  

  附件:《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吉林省开展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11日

  

  

   来源:律师工作处

   初审:李雨蒙

   复审:洪波

   终审:李云峰

  


原文链接:http://sft.jl.gov.cn/zwgk_158944/gsgg/202510/t20251011_9333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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