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2025年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公告
依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吉林省2025年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吉林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如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司法厅审查。
2.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司法厅审查。
3.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司法厅审查。梅河口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参照本条执行。
4.中央企业在吉林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司法厅审查。
5.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司法厅审查。
6.除中央企业在吉林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员工以及省属企业员工外,省内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司法厅审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5.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7.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5.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7.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关于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函一份。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三份。其中,原件现场核对后予以返还。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三份。其中,原件现场核对后予以返还。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职人员身份及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三份,如干部任职文件、《公务员录用登记表》等。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执业经历证明三份。
6.申请人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的考核表复印件三份。
7.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三份。
8.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小二寸照片二张,该照片应与申请表中粘贴的照片为同一照片。
对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4项、第5项、第6项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所在企业关于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函一份。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三份。其中,原件现场核对后予以返还。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三份。其中,原件现场核对后予以返还。
4.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以及关于企业性质的证明三份。
5.申请人与其所在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三份。
6.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执业经历的证明三份。
7.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企业同意并盖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三份。
8.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小二寸照片二张,该照片应与申请表中粘贴的照片为同一照片。
对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4项、第5项、第6项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四、申请期限
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省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省律师协会以及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于12月1日至12月5日向省司法厅报送相关材料。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 受理单位 | 受理地点 | 受理电话 |
| 吉林省律师协会 | 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440号远创国际九楼省律师协会 | 0431-85085301 0431-85085171 |
| 长春市司法局 | 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6399号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 0431-85805961 |
| 吉林市司法局 | 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98号吉林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 0432-69982077 |
| 四平市司法局 | 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4000号四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 0434-3657021 |
| 辽源市司法局 | 辽源市人民大街3912号辽源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0437-3278922 |
| 通化市司法局 | 通化市秀泉路582号通化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0435-3216896 |
| 白山市司法局 | 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4028号白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0439-3222950 |
| 松原市司法局 | 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155号松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0438-2097011 |
| 白城市司法局 | 白城市文化西路58号白城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0436-5094918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司法局 | 延吉市丛柳街978号延吉市行政服务大厅四楼延边州司法局审批办 | 0433-2260670 |
| 梅河口市司法局 | 梅河口市梅河大街2389号梅河口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0435-4215418 |
| 长白山司法局 |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丁香路长白山司法局 | 0433-5939077 |
六、其他事宜
1.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初次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请示)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份)报送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委托省律师协会颁发《律师工作证》。
2.由各市(州)司法局初次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请示)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份)报送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以书面形式(批复)回复,并委托相关市(州)司法局颁发《律师工作证》。
3.申请人所在单位因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或者就有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的,自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4.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初次受理申请的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5.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原件一律不得以邮寄的方式提交。报送材料前请电话预约。
6.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司法行政机关不收取费用。
7.本公告由吉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吉林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15日
来源:律师工作处
初审:欧阳桂前
复审:洪波
终审:李云峰
原文链接:http://sft.jl.gov.cn/zwgk_158944/gsgg/202510/t20251015_9336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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