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天津市女法官协会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事关广大妇女切身利益,事关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国家发展、民族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女法官协会从全市法院办理的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中选取8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民事、刑事和联合救助等案例,涉及妇女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多个方面,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法治力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
案例1: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因王某处于哺乳期而顺延。期限届满前,王某向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决定,并告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经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除外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本案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某不存在过错、伤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其在因哺乳期顺延的合同期限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订立。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依法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明知哺乳期女职工有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单方终止合同,该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违法并判令支付赔偿金,依法维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利。
案例2:赵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险项目。赵某在明确不选择重疾险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尊重并保障赵某选择权,根据赵某选择的保险项目依约赔偿。保险公司单方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依约赔偿赵某相应医疗险保险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患病妇女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妇女投保重疾险及医疗险不仅关系自身健康,更关乎家庭幸福,尤其是对于罹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妇女,保险对其个人利益和家庭稳定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患病妇女自主选择理赔项目的合同权利,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3: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与王某均系再婚,婚后王某将户籍迁至郭某所在村,二人未生育子女,王某无偿帮助照顾郭某孙女长达十余年。婚后二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整合,郭某作为家庭代表选取安置楼房,每年从中分得村民收益。后郭某因犯罪被判刑,王某在郭某服刑期间独自承担家庭开支及郭某孙女抚养费用。后郭某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并提出经济补偿、分割还迁安置房及夫妻共同财产等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长期照顾郭某年幼的孙女,投入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故判决郭某给予王某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双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政策,结合拆迁安置档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能够确认郭某名下的安置楼房中包含王某个人应享有的拆迁安置面积,故依法判决郭某补偿王某相应面积折价款及村民收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肯定农村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并依法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典型案例。离婚纠纷中,农村妇女常面临“劳务无偿化”“财产边缘化”等问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亦有被侵害的可能。本案综合考虑女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及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享有村民收益、拆迁安置待遇等,在离婚析产中,给予女方适当经济补偿和应得财产份额,体现了对农村妇女隐性劳动价值的尊重,也保护了农村妇女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衍生的财产权益。
案例4:王某与张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张某将女儿带至外地生活。王某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张某询问女儿的情况,张某均未作出有效回应并将王某微信、电话拉黑。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利、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遂以张某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王某对其女享有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王某作为母亲多次要求张某协助其探视婚生女,并曾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均未如愿,张某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王某的探视权,故依法裁定张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该禁令发出后,法院通过调解、回访等方式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张某表示愿意服从人格权禁令内容,积极配合王某行使监护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申请人身份权利的典型案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子女教育抚养的权利,也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签发,切实维护了申请人作为母亲的人格权益,有效化解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纠纷。
案例5:李某与陈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陈某接受张某大额转账二十余万元。李某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要求陈某返还全部受赠财产。陈某辩称,对张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晓,双方为正常恋爱关系,赠与合同应为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无论陈某在接受赠与时是否知晓张某已婚,亦无论张某以何种方式向陈某转款,客观上均可以认定张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婚外第三人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其向陈某赠与的大量款项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亦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故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依法判令陈某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婚姻忠诚义务的典型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与他人恋爱、同居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且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本案对婚外不正当关系予以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财产权,向社会传递了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良好价值导向。
案例6:对刑事被告人家属联合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公安机关逮捕。审讯及庭审中宋某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
【救助过程】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宋某的妻子刘某系残疾人,且已怀有身孕即将分娩。刘某母亲亦为残疾人,宋某系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刘某与即将出生的孩子面临生活困难。承办法官迅速联动区妇联、属地镇政府和街道妇女儿童维权部门,推动为刘某办理低保和救助事宜。低保手续办妥不久后,宋某与刘某的孩子顺利出生。法院推动帮扶救助的行为令宋某深受感动,宋某表示将服判息诉,认真接受改造、回报社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联动多部门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告人家属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妻子患有残疾且即将分娩,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承办法官对审理中发现的救助线索,主动延伸工作,联合妇联、乡镇、村委会等部门,积极协助为被告人家属办理低保及救助事宜,充分保障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基层治理、汇聚多元力量共筑妇女权益保障网的生动实践。
案例7: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李某赴境外诈骗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期间,李某编造高级理财师身份与受害女性“恋爱”,通过日常聊天等方式获得受害人信任后,推荐其到虚构的投资网站充值购买理财产品,骗取受害人数十万元。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李某在诈骗中的地位、情节等,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打击针对妇女的电信诈骗犯罪,维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境外电诈团伙以境内女性为主要犯罪对象,使用预先设计好的专门针对女性群体的诈骗套路,在获取被害女性信任后,骗取其大量钱财,使被害女性遭受情感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本案依法严厉打击电诈犯罪分子,依法判处责令退赔,帮助被害女性挽回部分财产损失,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8:张某与周某名誉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原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矛盾,周某通过手机聊天平台捏造张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虚假事实、泄露张某住址,并先后向多人散布,致使张某多次遭受陌生人骚扰,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通过网络平台捏造事实,以诽谤的方式损毁张某名誉,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依法判决周某停止侵犯张某名誉权,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女性面对数名陌生人骚扰和社会不实评价,受到了惊吓和精神严重损害,故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造黄谣”侵权行为,维护女性名誉权、隐私权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行为人捏造事实“造黄谣”的行为予以惩处,维护了女性的职场尊严和身心健康,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格权益。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321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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